“诬告配偶通奸是残忍的”:喜马偕尔邦高等法院支持离婚令

2024-10-20 15:10来源:

喜马偕尔邦高等法院最近裁定,诬告配偶通奸是一种严重的侮辱和残忍行为。

法官维韦克·辛格·塔库尔和法官桑迪普·夏尔马表示:“对配偶的人格、荣誉、声誉和地位提出令人厌恶的指控,以及对其婚外性行为的不雅指控,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它强调婚姻问题是微妙的人际关系和情感关系问题,为了长期维持这种关系,需要相互信任、尊重、尊重、爱和感情。

它进一步澄清说,在某些情况下,所控诉的行为本身可能足够恶劣,而且本身是非法的或非法的,那么就不需要调查或考虑对另一方配偶的影响或伤害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本身被证明或被承认,就会构成残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意图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如果在人类事务中有任何普通意义,被投诉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残忍。意图并不是残忍的必要因素。不能以没有故意或故意虐待为理由来否认当事人的救济。”

这些意见是在一名妻子对家事法庭以妻子残忍为由准许丈夫离婚的判决提出上诉时提出的。

该女子敦促高等法院撤销家事法庭的裁决,称法院错误地通过了有利于丈夫的离婚令,理由是她未能证实对丈夫通奸的指控。

被告妻子的律师辩称,不可能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被告丈夫有通奸行为,相反,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被告丈夫承认与一位女士有关系,他有责任证明他与该女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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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并强调指出,在-à-vis所提出的质疑判决中所指定的理由的记录材料表明,下级法院已仔细处理了该问题的每一个方面,没有干预的余地。

法院指出,这对夫妇之间的关系是在丈夫建议妻子辞职,因为他们必须照顾7个月大的女儿时才开始恶化的。

“虽然本院被说服同意上诉人妻子的博学律师的意见,即上诉人妻子是受过教育的女性有权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包括被告方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不可能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是否可以在距离家乡50-60公里的地方接受政府工作,留下她7个月大的女儿,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官认为。

法院进一步强调,根据记录的证据,妻子对丈夫的母亲不尊重和礼貌,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双方在不同的警察局提出了投诉和交叉投诉。

法院指出,在他的离婚诉状中,丈夫声称,由于对他的通奸指控,他受到了极大的羞辱和精神压力。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丈夫有责任证明这一事实,但由于在本案中,妻子没有对丈夫在离婚请愿书中提出的抗辩提出异议,而是重申了她对丈夫通奸的指控,因此证明这一指控的责任实际上已转移到她身上。

此外,法院强调,有大量证据表明,妻子有一天到丈夫的办公室,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提出通奸指控,结果丈夫不仅蒙受羞辱,而且受到精神创伤。

因此,法院认定家事法庭的裁决是基于对现有记录证据的适当评估,维持了同样的判决,并驳回了妻子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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